銘熙和您淺談審計的那些事!
來源:www.nnznyyxlk.com 時間:2017-08-05 11:26:00瀏覽次數:2788次
一、審計的含義
審計定義為:“審計是一個系統化過程,即通過客觀 地獲取和評價有關經濟活動與經濟事項認定的證據,以證實這些認定與既定標準的符合 程度,并將結果傳達給有關使用者。”
關于審計含義,銘熙公司注冊認為,審計 (Audit) 是由獨立的專職機構或人員接受委托或 根據授權,按照法規和一定的標準,對被審計單位特定時期的會計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的公允性、一貫性及其所反映的經濟活動的合法性、合規性和效益性進行審查,并發表 意見的經濟監督、鑒證和評價活動。
二、審計的特征
審計的性質也即審計的本質特征,是審計區別于其他工作的根本屬性。審計是一種經濟監督活動,與國家其他宏觀經濟管理部門一起共同構成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經濟監督體系。但審計監督與其他經濟監督有著本質的區別,其本質特征集中體現于獨立性方面
審計是獨立的經濟監督 審計是具有獨立性 (Independence) 的經濟監督活動。正因為審計具有獨立性,才 受到社會的信任,才能保證審計人員依法進行的經濟監督活動客觀公正。審計的獨立性 可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1組織機構獨立。審計機構必須是獨立的專職機構,應獨立于被審計單位之外, 與被審計單位沒有任何組織上的行政隸屬關系。此外,審計機構還不能受制于其他部門 和單位,這樣才能確保審計機構獨立地行使審計監督權,對被審事項作出客觀公正的評價和鑒證。
2業務工作獨立。審計人員執行審計業務,要保持精神上的獨立,堅持客觀公正, 不受任何部門、單位和 個 人 的 干 涉,獨 立 地 對 被 審 查 的 事 項 作 出 公 允、合 理 評 價 和 鑒定。
3經濟來源獨立。審計機構從事審計業務活動必須要有一定的經費來源或經濟收 入,這是保證審計組織獨立和業務工作獨立的物質基礎。這一方面要求各級審計機構 (如政府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機構) 的經費要有一定的標準,不得隨意變更;另一方面 又要求會計師事務所的收入要受國家法律的保護,使其公正、合理。
由此可見,審計監督不同于其他宏觀經濟管理部門的經濟監督。財政、稅務、工 商、銀行及證券交易管理機構負有經濟監督的任務,但它們的經濟監督是直接為國 家財政、企業、銀行信貸和證券業務活動服務的,其經濟監督寓于其業務工作過程 之中,不是獨立的經濟監督。
而審計工作本身一般不與其他專職業務相連,它既可 以從宏觀的高度對財政、金融、各級政府等部門的經濟活動進行監督,也可以從微 觀的角度對具體的經營者進行檢查監督,因此是一種專門的經濟監督活動,具有最 充分的獨立性。
最高審計機 關 國 際 組 織 (INTOSAI) 1977年 發 布 的 《利 馬 宣 言———審 計 規 則 指 南》,就政府審計的 “獨立性” 從三方面進行了規定:
第一,最高審計機關只有獨立于 被審計單位之外,并不受外界影響,才能客觀而有效地完成其工作任務,最高審計機關 的建立及其獨立性的程度應在憲法中加以規定;
第二,最高審計機關的審計人員在任職 期間應獨立于被審計單位之外,不受該單位的影響;
第三,最高審計機關在財政上應當 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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