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失控票排查過程中,發現正常經營的企業手上的部分發票也被認證為“失控發票”,無法進行抵扣。不要驚慌!!!
首先,我們先來了解一下什么是“失控發票”。
它是指失去控制的發票,一般來說,產生 “失控發票” 的原因包括以下4點:
1.納稅人逾期未抄報開票數據;
2.納稅人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導致抄報信息不包含丟失發票的號段;
3.納稅人丟失防偽稅控抄報稅介質,如稅控卡、稅控盤,導致無法抄報;
4.納稅人走逃而不抄報開票信息。
也就是說,如果稅盤丟失或者給你發票的客戶出了問題,好端端的票也會變成失控發票!
所以, 受票方納稅人的主管稅務機關在稽核比對時如果發現“失控發票”,可能要求企業不得抵扣失控發票的進項稅額。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稅工程增值稅征管信息系統發現的涉嫌違規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969號)的相關規定,屬于“重復認證”“密文有誤”“認證不符(不包括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認證時失控”和“認證后失控”的發票,暫不得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稅務機關扣留原件,移送稽查部門作為案源進行查處。
我們已經知道了失控發票的概念、產生的原因以及相關的稅務政策,問題來了:
發票被認定為失控,就一定不能抵扣進項稅額嗎?
按照國稅函〔2006〕969號的規定。對于失控發票只是規定“暫不得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
經稅務機關檢查確認屬于稅務機關責任以及技術性錯誤造成的,允許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不屬于稅務機關責任以及技術性錯誤造成的,不得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已經抵扣的,要求企業轉出進項稅額并補繳增值稅。
屬于稅務機關責任的,由稅務機關誤操作的,由相關部門核實后,區縣級稅務機關出具書面證明;屬于技術性錯誤的,由稅務機關技術主管部門核實后,區縣級稅務機關出具書面證明。
另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失控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的批復》(國稅函〔2008〕607號),在稅務機關按非正常戶登記失控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失控發票)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又向稅務機關申請防偽稅控報稅的,其主管稅務機關可以通過防偽稅控報稅子系統的逾期報稅功能受理報稅。
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對認證發現的失控發票,應按照規定移交稽查部門組織協查。屬于銷售方已申報并繳納稅款的,可由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書面證明,并通過協查系統回復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該失控發票可作為購買方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憑證。
所以在現在這樣嚴控的形勢下,稅務人員提醒大家進項稅額抵扣一定要注意以下2點:
一是要注意業務真實性,發票內容與真實業務要相匹配,手上證明業務真實性的票證、合同、付款單據、物流信息等等材料一定保存好備查。
二是從哪里來就從哪里開票。 確保手上的票是從自己購買產品的公司取得的,而不是來路不明的所謂的“供應商”或“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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